台灣阿卡將本舖會員條款

台灣阿卡將本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茲訂定以下內容之會員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
使用本應用程式者,必須同意下列條件。

 

第一條 會員註冊之目的


會員註冊之目的係以完成註冊者為對象,其對象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發行可於本公司門市使用之集點卡,並享有由本公司提供各種資訊或服務等。

 

第二條 會員註冊手續


一、本公司會員係指已註冊之個人。
二、具前項註冊資格並同意本條款者,依申請辦法所定之規定申請註冊,即可註冊成為會員。申請僅限本人辦理。
三、註冊之申請可透過本公司手機應用程式辦理。詳細申請辦法請參閱門市或手機應用程式等說明途徑。
四、免繳交會員年費或更新手續費。

 

第三條 個人資料

一、會員須同意本公司保有、管理下列個人資料:
(一)辦理會員註冊時所填寫之內容及所提出之各項內容變更。
(二)集點卡之使用等消費資訊。
二、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
(一)期間:會員當事人要求停止使用或本公司停止提供服務之日為止。
(二)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用於台灣地區。
三、本公司如將本條款相關之一部或全部業務委託外包業者辦理時,於該業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得於採取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後,再將會員註冊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外包業者,且本公司將課予該外包業者依保障會員隱私權之原則處理個人資料之義務。
四、個人資料將用於以下目的:
(一)辦理會員註冊、地址變更、家庭資料更新等事項以及確認本人身分
(二)提供本公司的服務
(三)改善本公司的服務、商品開發、促銷、製作統計資料以及市場行銷活動
(四)營業活動資訊、特價資訊以及問卷調查等通知
(五)本公司的合作企業所委託之營業活動資訊以及特價資訊通知
(六)各種活動之報名以及提供會員優惠的附加服務
(七)本公司另行聯絡會員,並經個別會員同意之目的
(八)處理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九)其他上述各款所附帶之利用目的
五、除前項規定之目的外,本公司絕不在未經會員同意之下利用個人資料,亦絕不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外包業者以外之他人。惟如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之情形或經其他法令認可者,將有可能提供個人資料予以他人。
六、本公司將依會員提出之申請,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此外,客戶亦可停止接收本公司寄送之活動、促銷等通知。
七、會員就個人資料之權利:
本公司所蒐集個人資料之會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對本公司行使以下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八、如拒絕提供加入會員所需必要之資料,將可能導致無法享受完整服務或完全無法使用本服務。
 
第四條 註冊事項等之變更

一、客戶資料如有變更,敬請儘速辨理註冊資料變更手續。
‧ 客戶資料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予以變更。
‧ 電話號碼之變更及部分子女資料之註冊,將由門市服務櫃台為您辦理。
如未辦理變更手續,本公司將可能無法寄送各種通知或透過電話與您聯絡。
二、如您希望重新註冊,可在門市服務櫃台辦理重新註冊手續;重新註冊手續無需任何費用。
惟「第五條 喪失會員資格之會員」將無法重新註冊。
三、註冊內容如有變更,本公司將依註冊者之申請迅速更正。惟所提出之內容變更需要一段作業時間才會反映於各項通知上,敬請見諒。
 
第五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會員如有下列任一款情形,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會員條款或其他本條款所定之條款時。
(二)經本公司判斷有造成其他客戶困擾之行為、或妨礙本公司營業活動等行為時。
 
第六條 門市之搬遷或關閉

一、本公司會員資格可在本公司所有門市使用,您所註冊之門市搬遷或關閉後亦不影響會員資格。
 
第七條 退會

一、如您不同意本條款,以及因個人因素而希望退會時,本公司將依會員本人之申請辦理退會。
二、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當天,其會員資料即予以刪除。
三、退會後,集點卡所累積之點數隨即失效。
 
第八條 會員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有權依據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在事前通知會員或公布變更內容後,變更本條款。
如果會員不同意本條款變更的內容,請停止使用並立即移除本應用程式,若會員在本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應用程式,視為同意變更後的條款。
 
第九條 集點卡之發行

一、完成註冊手續後,手機應用程式上即會顯示可在本公司所有門市使用之集點卡。
二、會員資格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限屆滿前1年內如有購物,會員資格將自動更新有效期限3年。此外,期限屆滿後亦可為您免費辦理更新手續,屆時請向門市服務櫃台出示手機應用程式。
三、集點卡及優惠僅限已註冊會員使用,不得轉讓、出借或轉賣予他人。
四、因結帳時必須透過手機應用程式來贈送點數,故購物時請務必出示手機應用程式。
 
第十條 關於手機機種變更、號碼變更

一、若您變更手機機種或號碼,請前往附近的門市服務櫃台辦理重新發行手續;重新發行無需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付款方式

一、結帳時,請使用現金或各家信用卡。
此外,亦可使用部分禮品卡、商品券。詳細情形請洽各門市。
二、統一發票及收據請務必妥善保管。辦理退貨等手續時,必須提供統一發票及收據。
 
第十二條 點數之取得

一、來店購物結帳時,單筆消費金額每200元贈送1點點數;消費金額尾數不足200元者恕不予贈送點數。
二、點數贈送亦適用於官方網路商店。於收到購買之商品並超過7日鑑賞期,且確認無退貨時,系統自動贈送點數。
三、點數贈送之數量,應以該筆消費金額減去該次消費所出具之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優惠券所載之額度,及經折抵之本公司所發行之點數額度後之金額,依本條第一項方式計算。
四、多張集點卡之點數不得合併計算。
五、所贈送之點數將明列於購買收據上。
六、如發生電腦、連線等故障時,集點卡及點數作業將有暫時無法處理之情形,如未能即時處理,會員可自購買日起7天以內補贈點數,屆時請務必攜帶該次購買統一發票及收據。一天內有數筆結帳情形時,未滿200元之尾數部分無法合計贈送點數。
七、辦理商品退貨時,因為消費該商品所贈送之點數須自該會員帳戶退還。
八、點數之贈送及使用標準可能在未經預告下逕行變更,敬請見諒。
九、購物時如忘記攜帶集點卡,自購買日起7天以內可補贈點數,屆時請務必攜帶該次購買統一發票及收據。一天內有數筆結帳情形時,未滿200元之尾數部分無法合計贈送點數。
 
第十三條 點數之使用

一、每1點點數折抵1元消費金額,可於下次購物結帳時使用。
二、點數可使用範圍應以購買金額為上限。
三、使用點數之部分不予找零,且點數亦無法兌換為現金。
四、如客戶尚未完成客戶資料註冊,將無法使用點數。
 
 

第十四條 點數之有效期限


點數(含購物以外贈送之優惠點數等)有效期限為自最後一次使用集點卡購物之日起算,至第12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止。即使購物時因未滿200元而未獲贈點數,仍會自動延續期限。自最後一次使用集點卡購物之日起算,至第12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止之期間如未曾購物,則集點卡之累積點數隨即失效。
(例如:最後購買日為2019年10月10日,則2019年12月20日所贈送之優惠點數亦將在2020年10月31日失效。)

第十五條 點數服務之終止


本公司有權事先於本網站公布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會員點數服務之終止。如該終止行為導致會員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 關於退貨


商品之退貨,依照收據上記載之條件辦理。

第十七條 問題洽詢


有關本公司會員註冊之問題洽詢,請利用本連結或由門市服務櫃台為您服務。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5樓之7
台灣阿卡將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5648278
電 話:02-7726-1155

 

第十八條 附則


本條款自2019年7月4日生效

阿卡將本舖網路商店使用規約

為使本網站可提供本網站之使用者或顧客(以下稱「顧客」)完善之服務,台灣阿卡將本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針對本網站之使用訂立如下使用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1條(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名稱:台灣阿卡將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古川周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5樓之7
統一編號:55648278
電話:02-7726-1155
營業時間:星期一~星期五(國定假日除外) 9:00-18:00

 

第2條(使用服務)


  • 顧客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請務必詳細閱讀本規約;經本公司修改或變更本規約之內容將公告於本網站,本公司將不會個別通知顧客,建議顧客隨時注意相關資訊。
  • 顧客完成本公司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同意本規約之所有內容,其後之修改、變更亦同;若不同意本規約之任何內容或其後之修改或變更,建議顧客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之服務。
  • 若為未滿二十歲之顧客,應於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得使用本網站;若未滿二十歲之顧客開始或繼續使用本網站時,即推定您的法定代理人已同意您使用本網站,並接受本規約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或變更。
  • 顧客及本公司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方式。

 

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方針)


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方針請參照以下網址。

點我進入隱私權聲明頁面

 

第4條(帳號或密碼之管理)


  • 顧客應自行承擔管理自己會員帳號及密碼之責任。
  • 顧客所擁有之本公司會員帳號、密碼及會員權益均僅供顧客個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轉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共用。當輸入與註冊資料一致之本公司會員帳號及密碼並登入時,無論是否由顧客本人親自輸入,本公司均將視為顧客本人所使用,利用該會員帳號及密碼所為之一切行為,顧客本人應負完全責任。
  • 顧客所擁有之本公司會員帳號、密碼及會員權益,因被第三人使用所生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5條(智慧財產權)


  • 本網站及其服務所使用之文章、圖片及設計等相關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皆歸屬於本公司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等有正當權利者所有,顧客不得有任何侵害該權利之行為。
  • 因違反本條規定而導致與權利人或第三人之間發生任何糾紛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顧客應自負任何因侵害行為所生之責任及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並負責解決該問題,不得使本公司蒙受任何困擾或損害。

 

第6條(系統安全)


本網站採TLS傳輸,且顧客之個人資料將經加密後於網路上傳送,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7條(買賣契約)


  • 本網站之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於顧客向本公司發出購買通知並經本公司發送確認該交易成立之通知後,即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 關於本網站之服務,顧客向本公司發出購買通知後,仍待本公司向顧客發送訂單確認通知,此時買賣契約方成立。另外,該商品的所有權在本公司將商品交給物流業者的同時即移轉至顧客。
  • 顧客符合以下任一事由時,本公司無須事前通知即可解除前項的買賣契約。

(1) 違反本規約時。

(2) 送貨地點不明或無法依照本網站指定之配送方式送達者。

(3)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本公司與顧客間之信賴關係受損時。

  • 本網站服務相關之付款方式、取貨方式、取消訂單的方法、退貨方法等,依照本公司另訂的方法辦理。

 

第8條(運費)


  • 運費的計算方式記載於本網站內。
  • 前項的計算方法會因舉辦活動等而有所變動。

 

第9條(購買金額、數量的上限)


  • 本網站基本上單筆消費金額上限為5萬元。
  • 每一商品可購買的數量上限可能依活動內容或商品種類而有所差異,逾越活動內容或各個商品所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本公司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第10條(退貨)


  • 若需退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請於收受商品隔日起算7天內(猶豫期)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以下商品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例外情事: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飲料、食品。
  • 依顧客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化物品、經修改之衣物、物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嬰幼兒產品、襪子、內衣、胸罩、內褲、坦克背心等貼身衣物。
  • 於本網站所購買之紙尿褲若未開封,可於收到商品隔天起7日以內(鑑賞期)退貨。欲退貨之商品請保持未開封狀態。已開封之商品無論任何理由皆不接受退貨。

(在實體店鋪所購買的紙尿褲,無論開封與否,無論任何理由皆不接受退貨,敬請諒解。)

  • 非因檢查之必要或因可歸責於顧客之事由,致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包含但不限於經使用、洗滌之物品、外包裝、標籤、吊牌等附件或統一發票等附屬文件有受損、髒污、缺件、變更之情形,將使您行使退貨之權利受到影響,如無法退貨或須負擔商品所喪失價值之費用,敬請見諒。
  • 購買時所贈予的優惠券、贈品等,若因退貨導致不符贈送條件時,須於退貨時將優惠券、贈品一併退還。
  • 因退貨扣除退款後之訂單金額未達優惠券使用門檻或(及)免運費優惠門檻者,由於該筆訂單本無法使用優惠券或(及)享有免運費,故將會從退款金額中一併扣除優惠券或(及)運費之金額。
  • 宅配商品退款後訂單金額未達1,200元(含稅)時,由退款金額中扣除80元(含稅)。
  • 超商取貨商品退款後訂單金額未達600元(含稅)時,由退款金額中扣除60元(含稅)。
  • 從本網站所購買的商品無法至實體門市退貨或換貨,敬請見諒。
  • 退貨時,不得寄送易腐、易碎品、精密儀器等貴重物品;亦不得寄送化學藥品、易因擠壓而流出液體之物品、危險性、有毒性、易燃性、爆裂性物品、法令上禁止運送之物品、其他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之物品。若違反前述規定使本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退貨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 七天猶豫期過後不接受退換貨,敬請見諒。
阿卡將本舖網路商店使用規約(續)

第11條(消費爭議處理)


本公司設有客服中心。若您有任何申訴或意見可與客服中心聯絡,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與您聯繫處理後續事宜。客服中心聯絡方式如下:

~與我們連繫的連結~

 

第12條(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 若顧客之會員帳號及密碼遭到冒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撥打客服專線或是經由客服信箱聯絡本公司。
  • 若本公司知悉顧客之會員帳號及密碼被不當使用時,將立即凍結該帳號並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第13條(禁止行為)


使用本網站服務時,禁止下列行為。

  • 損害其他顧客、第三人或本公司之權利、利益、名譽等類似之行為。
  • 妨礙本網站服務營運或(及)有阻礙提供本網站服務之虞的行為。
  • 無交易意願卻訂購商品之行為。
  • 未經本公司事先許可,以自動化手段(自動購買程式、機器人等相類似之技術手段) 購買商品之行為(包含取得商品頁面上的資訊等)。
  • 本公司所發送的優惠券等,無論有償、無償讓渡予其他顧客或第三人之行為。
  • 不當使用電子郵件地址、會員帳號及密碼之行為。
  • 不當使用信用卡之行為。
  • 以轉售或其他營利目的使用本網站服務購買商品之行為。
  • 不當申請或擁有多個會員帳號之行為。
  • 冒用他人名義訂購商品或註冊會員時輸入虛假不實資訊之行為。
  • 惡意大量退換貨或多次退換貨之行為
  •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 違反本公司所制定之各種規約、條款之行為。
  • 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定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14條(刪除不當言論)


顧客所發表的言論或其他資訊符合以下任一事由時,經由本公司判斷後,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顧客逕行刪除該內容。

  • 該資訊明顯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或其他權利時,或被認定為有毀損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名譽或信用時。
  • 本公司接獲第三人通知該資訊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或其他權利,或毀損第三人之名譽或信用之警告時。
  • 被認定違反法令時。
  • 依法令接獲政府機關刪除命令時。
  • 其他被認定對本網站服務之營運有不合適之時。

 

第15條(退會後的義務等)


顧客欲取消或刪除其本公司會員資料(以下簡稱「退會」)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 本公司之顧客暨會員不因退會而免除因本規約所生之所有義務及債務。
  • 本公司之顧客暨會員自本網站退會時,本公司得依本公司之裁量,刪除該會員帳號。
  • 本網站之顧客暨會員退會後,若想再次註冊為會員,須重新註冊。重新註冊者,退會前的所有權利及資料將不會被保留,敬請理解。

  

第16條(免責事項)


  • 本公司需對顧客負通知義務時,會依顧客事先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發送通知;又寄送商品時,會依顧客在購買商品時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配送商品,以盡該義務。
  • 顧客因本網站服務與其他顧客、使用者或第三人間產生之交易、聯絡或紛爭等,本公司概不負責。
  • 顧客若要進行其本公司會員密碼變更等相關事項時,本公司將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進行本人與否之確認,在該方法無過失之情況下,本公司可免責。
  • 顧客使用本網站服務所需之電腦機器設備及通訊設備等之安裝相關費用、使用本網站服務所需之電話費、LAN(區域網路)等的使用費及申請費用等,應由顧客自行負擔。
  • 本公司僅依本規約第6條就本網站提供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系統,惟不保證本公司網站、伺服器、網域名稱等所發送之電子郵件、內容不含病毒等有害物。
  • 顧客使用本網站時所使用的瀏覽器應為本公司所建議之瀏覽器,因使用非本公司建議之瀏覽器,導致發生問題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7條(停止提供本網站服務、註銷會員註冊)


本公司以一般合理期待之方式及技術,維護本網站之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下述情況,本公司得逕行註銷本公司會員註冊或停止、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 顧客符合以下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顧客,逕行停止提供本網站服務或註銷本公司之會員註冊。
  • 經查過去曾因違反本規約等事宜,遭註銷會員註冊時。
  • 延遲履行支付使用本網站服務所生之費用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
  • 有符合第13條規定之禁止行為時。
  • 未成年者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註冊會員或使用本網站服務時。
  • 為反社會勢力相關人員時。
  • 反社會勢力,係指依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 違反本規約時。
  •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顧客註冊之本公司會員資料內容不適當時。
  • 經本公司判斷符合以下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顧客,逕行停止或中斷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 提供本網站服務所必要之電腦系統進行維修保養或更新時。
  • 因地震、落雷、火災、停電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難以提供本網站服務時。
  • 電腦或通信線路等因事故導致停止時。
  •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難以提供本網站服務時。
  •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註銷本公司會員註冊或停止、中斷提供本網站服務,導致顧客或第三人蒙受利益損失或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 使用本網站及本規約之解釋和適用,若無特別規定,均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 就本網站之使用所產生之所有紛爭,若無特別規定,均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法院。

 

制定日:2021年5月25日